新修订《证券法》下某债券欺诈发行案分析论文

导读: 2020 年底,某债券欺诈发行案作为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案件一审判决,各大 中介机构统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从法律责任视角对某债券欺 诈发行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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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 年底,某债券欺诈发行案作为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案件一审判决,各大 中介机构统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从法律责任视角对某债券欺 诈发行案进行梳理,分析中介机构“ 看门人 ”责任,在此基础上思考新修订《 证券法 》下资本市 场各参与者把守各自行为底线, 才能形成健康的良性循环机制。

关键词: 中介机构; 集体诉讼; 财务造假; 信息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我国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正式施行, 与 原《 证券法》相比, 新修订《 证券法》亮点之一 是引入了“ 代表人诉讼 ”制度。2020 年底, 某债券 欺诈发行案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是各 大中介机构都要承担天价连带赔偿责任。这宗中 国债券史上第一次以自然人投资者推选诉讼代表 人集体诉讼方式处理的索赔案件, 引发了中国资 本市场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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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债券欺诈发行案回顾

(一) 案件概况

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建筑行业的公 司。2015 年因业务扩展缺乏流动资金, 决定通过证 券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债券发行是需要具备 一定条件的:第一, 资本金不能太低, 净资产必须 五个亿以上;第二, 为确保返本付息的能力, 净利 润必须高于银行利息的 1.5 倍;第三, 信用评估等 级必须 2 个 A 以上, 同时要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其 进行独立审核和评估。该公司在债券发行前请证 券承销商进行了评估、研究、尽调;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律师事务所审核了其潜 在负债和法律纠纷;信用评估机构进行了信用评 估;独立第三方一致认为其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 2015 年 8 月公司发行了第一期公司债券 8 亿元, 同年 9 月, 发行了第二期 5.6 亿元, 共计产生利息 1 亿多元。债券发行后, 2016 年公司财务报表显示 销售收入 150 亿元, 净利润 4 亿多元, 但到 2018 年该公司却因不能清偿 200 万元的到期债务, 被列 为失信企业。区区 200 万元的到期债务都不能按期清偿, 如何偿还后续 13 亿元的债券和 1 亿多元的 债券利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随即对该债券停牌, 中 国证监会以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对其处以行政 处罚, 并立案调查。

(二) 财务造假

为骗取中国证监会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某公司在明知公司净利润不满足债券公开发行的 情况下, 违反会计基本准则, 将工程款、房地产开 发出售项目中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全部从账上抹 掉, 为确保资产负债表借贷平衡, 将应收账款对应 的应付账款两边同时“ 对冲 ”, 达到少提坏账准 备、虚增利润的目的 [1]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连续 三年虚构利润分别为 3000 万元、6000 万元和 1. 5 亿元。2015 年公开发行的 13.6 亿元公司债券, 其 中的 3 亿元还了公司的银行贷款, 其余款项, 先以 往来款项打入外面的一家公司, 然后再转入大股 东自己的私人企业, 帮助大股东个人公司还债十 亿元, 导致广大债民血本无归。

(三)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 某债券欺诈发行案中, 发行主体 财务造假, 虚假陈述、骗取债券发行资格, 构成欺 诈发行。证券承销商、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对涉 案债券发行、交易, 存在重大过错。信息披露不实 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 对 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从中介机构“ 看门人 ”视角审视某债券欺 诈发行案

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看门 人, 新修订《 证券法》落实了中介机构的法律职责, 对于沦为“ 放风人 ”的中介机构, 司法审判对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是让破坏者付 出破坏的代价, 让装睡的“ 看门人 ”不敢装睡。

某债券欺诈发行案中, 发行主体财务造假, 参 与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各相关专业机构, 在独 立审核评估过程中, 没有勤勉尽责, 没有对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认真核查和验证, 出具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文件 [2] 。根 据新修订《 证券法》相关规定, 相关中介机构券 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都 难逃责罚。

针对某券商的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 该券商违 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 没有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针对应收账款回款 风险, 没有充分履行核查程序, 在发现某公司投资 性房地产在资产中占比较高, 要求项目组说明投 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时, 仅以房地产价值咨询 报告代替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其入账依据, 对投资 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调查、复核程序排除合理怀 疑。在知悉控股子公司将其投资性房地产以大幅 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 可能会对该公司发行 条件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 未将 此风险作为重大事项写入核查意见。上述行为均 表明券商作为承销商审慎核查不足, 专业把关不 严, 没有勤勉尽责, 对债券的发行、交易存在重大 过错, 应当与发行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某会计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 该会计师事 务所在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证明应收 账款、应付账款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 认可了 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对冲 ”的账务处理, 为企业出具了连续三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企业发债项目时, 未修正 风险评估级别, 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会计师事务 所未勤勉尽责, 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存在虚假 记载审计报告的行为, 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某律师事务所、某信用评估机构, 虽对 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 但其应 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 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 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公司的委托, 对发行过程、配售 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 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在信用评估 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已经提示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 售投资性房地产事项时, 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不 到位, 没有对重大合同所涉及的重大资产减少对 企业带来的偿债风险关注核查。依据过错责任原 则, 法院酌情确定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各承担 5% 和 10% 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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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的思考

相比国外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 罚力度, 我国原《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 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 60 万元的行政顶格处罚, 对于动辄上亿元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是没有威慑 作用的。某债券欺诈发行案作为新修订《 证券法 》 施行后资本市场的一重大案件, 体现了新修订 《 证券法》两大亮点: 一是“ 集体诉讼 ”;二是“ 连 带责任 ”。

集体诉讼即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允许投资 者以“ 默示加入, 明示退出 ”为原则参与诉讼, 50 名以上投资者可依法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 讼代表人提起民事诉讼, 这是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的一次新的突破。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出台, 依 法维权已不再是中小投资者遥不可及和劳民伤财 的事情。某欺诈发行案作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首 次落地尝试, 极有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虚假 陈述诉讼典型案例, 成为其他法院今后审理同类 案件的参照标准。

对于发行主体、中介机构, 某欺诈发行案敲响 了一个及时的警钟。对于那些明明不够资格, 想通 过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的行为, 不管是发行 主体, 还是中介机构“ 看门人 ”都要承担严重的 法律责任。“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的前提条 件是上市公司对投资人披露的资料、信息是真实 的, 且信息和资料是经专业机构认证审核的。中介 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 承接的是具有专业胜任能 力的法定业务, 法定的规定确保其法定的收入, 法 定的收入、法定的支持, 一定要有法定的质量。证 券发行环节,“ 看门人 ”应当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 勤勉尽责义务。

随着新修订《 证券法》的施行、注册制的推 广和“ 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九字方针的提 出, 2021 年中国的债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更加强 监管严问责时代。诚信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 本, 切实严肃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 繁荣的根本保证, 是投资者充分了解真实情况自 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只有参与 者把守各自的行为底线, 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才 会不断净化, 并形成健康的良性循环机制, 资本市 场才能成为一个理性的价值投资市场。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报.全国首例!五洋债券欺诈发行案判 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B/ OL].(2021-01-02)[2021-07-30].https://www.163.com/dy/article/FVBGUSK80514R9KC. html.
[2] 宋建波,朱沛青,荆家琪.审判仍在路上:新《证劵法》下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法律责任[J].财会月刊,2020(13):1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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