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罪的功能分析及完善措施论文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积累 了宝贵的经验,取得初步的成果。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在实践中存在大 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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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积累 了宝贵的经验,取得初步的成果。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在实践中存在大 量的问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开展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机制。

关键词: 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法; 功能分析; 完善措施

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 我国未成年犯 罪问题突出, 未成年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的 70% 左右, 如何有效地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 现状及特征为背景, 拟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 矫正法》颁布实施后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若干思 考, 并提出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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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其特征

(一) 未成年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未成年犯罪的类型 日趋多样化, 罪名多集中在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 抢劫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等。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 书(2014—2019) 》显示, 2014—2019 年, 全国检 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84569 人, 送审查起诉383414人。其中, 聚众斗殴、寻衅 滋事犯罪人数排名大幅度上升。 [1]

(二) 未成年犯罪低龄化

未成年人年龄主要为 16 和 17 周岁, 以初中生 为主, 占比为 62.62%。近几年来, 犯罪的低龄化 趋势越来越明显, 在 2016—2018 年 10 起具有代表 性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中, 犯罪主体年 龄主要集中在12~14岁, 其中八起案件的犯罪主体 年龄在 13 及 13 岁以下, 犯罪类型以杀人、纵火为 主, 个别案件同时出现性侵等行为。

(三) 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黑恶化


我国未成年犯罪出现“ 团伙式 ”的作案模式,且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比例逐年增长。据分析, 2015—2016 年间涉黑犯罪被告人中 14~18 岁 的被告人占比 3.32%。[2] 在公安机关的扫黑除恶 专项整治行动中, 有未成年人参与涉黑组织的占 到近 20%, 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 7% 左右。[3] 2019 年, 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 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 年人数为 2017 年的六倍。

(四) 未成年犯罪家庭原因的复杂化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报告显示, 在近期全国法 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来自流动家庭、离 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 人排名前五。除此之外, 过度溺爱家庭、父母一方 或双方服刑的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等, 也出现了未 成年犯罪的问题。在社会大环境下, 家庭因素对未 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最大, 家庭教育的缺失最终 导致某些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二、社区矫正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分析

(一) 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缺位的问 题, 我国 202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 社区矫正法》) 对未 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设置了特别规定。因未成年人 具有不成熟、不稳定的生理、心理特征, 第五十二 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 社区矫正工作, 并根据未成年的特殊情况采取具 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 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 对未成年人进行集中监管和教育,解决了管理缺位的问题。培养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能对未成年社区矫 正对象进行有效矫正和特殊保护。

(二) 健全未成年犯矫治社会工作

《 社区矫正法》让社会力量介入矫治工作拥有 明确法律依据, 积极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有效 方式, 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 等, 为其顺利回归社会进行专业化帮扶。现代的 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犯罪生理、心理特征, 是社 会矛盾的综合体现。有限的专职司法人员在一定 程度上不能满足对未成年矫正需求, 当专业的社 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介入到未成年人犯罪矫治 工作中, 采用专业的科学方法, 提供充分有效的 矫治服务, 极大地提高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效能。

(三) 加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环境因素与个体因素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交互 影响, 其中家庭的因素影响最大, 因不良的家庭因 素, 未成年人管教的缺失, 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 的道路。在司法实践中, 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 正工作亦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罪犯在社区矫 正的环境下, 并不脱离家庭的管教, 当家庭成员作 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时, 应当依法履 行监护责任, 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当监护人怠 于或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 有关部门将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熟悉的家人进行教育, 能够 使未成年人罪犯放下戒备心理, 轻松地与家庭成 员进行有效沟通。而提升家人谈话技巧和教育能 力, 再对未成年矫正对象采取正确的管教方式, 对 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 强调未成年人平等的受教育、就业权利

《 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犯的隐私保护问题 进行了规定, 强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 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 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矫正对 象受教育、就业过程中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歧视 的, 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该规定体现了 我国重视未成年人平等的受教育、就业权利, 提供 更多条件让未成年矫正对象接受文化教育、学习 职业技能, 使其能够顺利重回校园、参加工作。强 调未成年人平等的受教育和就业权利对社区矫正 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未成年社区矫正法律制定过于笼统

我国的《 社区矫正法》已在去年开始实施,虽然设置了七个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条,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的内容仍不够详细和具 体, 属于原则性规定, 即未成年社区矫正立法过于 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相应制度不系统不配套。 目前我国在与未成年犯有关的社区矫正手段、矫 正方案, 特殊功能定位、分管分矫管理机制、社会 调查、帮扶安置等内容上缺乏具体的操作。国家虽 然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社 区矫正工作, 但由于缺少配套措施, 会在实践中出 现诸多阻碍。政府、司法机关要借鉴国内外的立法 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社区 矫正法律体系, 是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工作得以顺 利开展的现实保障。

(二) 未成年社区矫正执行人员未专业化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 行主体, 社区矫正机构组成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 正小组, 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 参加,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设立专门部门或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目前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部分地 区缺少专门执法部门和专业执法人员, 而培养专 业的工作人员, 对其进行专业的监督和管理, 才能 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对未成年人进 行正确的思想引导, 最终实现未成年犯的矫治目 的。与此同时, 我国没有形成对社区矫正执行人员 的专业考核标准, 社区矫正人员多数是兼职且专 业能力参差不齐, 缺少科学规范化管理, 加上社区 群众参与程度不高、辅助作用较差, 没有真正发挥 改造教育未成年犯的作用, 最终导致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改造效果不佳的局面。 [4]

(三) 未成年社区矫正监管机制不健全

社区矫正措施是一种自由化的刑罚方式, 如 果社区矫正监管机制不健全, 会使未成年犯的社 区矫正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监察机制的保障。目 前有些地区出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混乱、部门 衔接困难、监管人员缺位等问题, 导致矫正对象报 到不及时甚至是脱离监管情况时常发生。矫正工 作人员与监管人员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了 解, 信息无法共享, 再加上各个社区矫正机构资源 不统一, 部分未成年矫正对象情况特殊和矫正难 度不一, 没有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量化 标准, 使得监督执法机关不能全面监督社区矫正 整个过程, 这些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社区矫 正工作监督职能的正常运转。 [5]

四、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应对策

( 一 )健全相应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法律制定过于笼统的问 题, 我国应制定相关专门法律、出台有针对性的司 法解释, 制定一套针对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的社 区矫正的专门制度, 让《 社区矫正法》更具实际操 作性来指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管分矫工作 [6] 。 同时, 对于各类社会主体如何具体介入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工作、各类参与矫正工作的社会主体资 格及其各自的具体职责应进行必要的规定。我国 社区矫正机关不仅仅注重对未成年犯矫正工作, 也应体现具体的奖惩措施, 故在社区矫正制度中 增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相关的奖惩规定, 才 能更好地促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管理 和教育。

此外, 社会调查工作缺乏明确的条文规定, 在 实践中遇到评估工作形式化、评估程序简单化、 评估结果主观化等问题。要完善社会调查评估制 度, 应明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程序、统一规范社 会调查评估材料, 确定社会调查员的工作范围及 职责, 建立能够贯穿矫正全过程的社区调查评估 机制。

(二) 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执行人员专业水准

只有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专业水 平, 才能保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程度。社区 矫正机构应建立相关的监督部门, 加强监督和管 理。因要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谈话教育、心 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 新进人员 需进行专门培训, 可以从法律、教育学、社会学、 心理学等多个专业知识方面设置社区矫正工作人 员培训课程, 并设置统一的考核标准, 达到标准的 人员才能成为一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立 定期的考核制度, 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能力 和素质水平。

为了组建一支强有力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团 队, 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广泛招募专业法律人才以 及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专家学者、公职人员担任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未成年社 区矫正机构的整体工作效率, 还能更好地体现对 未成年犯的改造效果。 [4]

(三) 完善监督未成年社区矫正监管机制

第一, 应建立专职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机 制。目前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监管主体是检察机 关, 享有强制效力的监察手段, 当矫正对象违反相 关的监管规定时, 检察机关可对矫正对象采取强 制措施, 并追究相关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机关应当制定社区矫正监督的实施细则,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职能部门, 明确专职监察人员工 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规范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监督 工作。

第二, 要健全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社会监督制 度。社会监督起着辅助性监督作用, 任何公民和 法人、其他组织团体均可监督未成年社区矫正程 序的执行与实施, 可防止监督主体腐败情况的发 生。需要注意的是, 社会监督制度需要法律的规 范, 应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奖惩制度, 对于正面 合理检举揭发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的应给予奖励, 而通过网络媒体散布失实言论抨 击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工 作带来负面影响, 将追究相关个人或单位的法律 责任。

五、结语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章规定, 使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的发展获得了制度上的保 障, 但是相关规定过于模糊, 尚未建立系统而完整 的制度体系, 也没有形成一套独立的工作体系。针 对未成年人犯的分管分矫管理机制、监管机制、矫 治工作人员考核机制等内容缺乏具体操作标准, 我们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多吸收借鉴国外成功 做法, 通过渐进式立法方式制定《 未成年人社区 矫正法》, 充实和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 法律规范,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社区 矫正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涉未成年 人犯罪稳中有变、司法保护任重道远[EB/OL]. (2020-06-01)[2021-07-25].https://www.spp.gov. cn/xwfbh/wsfbt/202006/t20200601_463698.shtml#1.
[2] 个人图书馆. 最高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涉黑犯罪[EB/OL].(2019-03-05)[2021-07-25].http://www. 360doc.com/content/19/0305/15/38233100_819387 072.shtml.
[3] 重庆妇联 .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EB/OL].(2020-04-23) [2021-07-2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4783410800692475.
[4] 李士航.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21(6):146-147.
[5] 庞小玉.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20:33-34.
[6] 赵策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管分矫体系构建研究[D].青岛:青岛科技大学,2020: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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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CI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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