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视角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浅析论文

导读: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 们的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我国离婚 率持续走高,为限制冲动性离婚 、降低 离婚率,2021 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 七条颁布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近一年 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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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 们的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我国离婚 率持续走高,为限制冲动性离婚 、降低 离婚率,2021 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 七条颁布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近一年 的实践中,我们能够看到这一制度有其 优越性所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立法在 起步阶段仍然存在的法律问题 。立法应 当进 一 步细化制度内容 、 明确具体要 求、完善配套机制,将制度切实落到应 用 中来。 鉴于以上思考,文章分别从制 度内容 、实际适用 、配套机制三个侧面 切入,探讨离婚冷静期仍存在的相关问 题, 并从完善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内容, 使其提升可行性,使离婚家事实现进一 步的公平,更好地保障人身权利和财产 权利的实现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问题,完善,制度内容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形成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思想不 断开放 、女性社会地位提升 、青年人的 自主成长加快,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和 需求发生了变化,我国离婚率—尤其 是青年离婚率逐渐走高,根据历 次人 口 普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四十岁 之前的青年离婚比率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逐渐走高, 自进入 21 世纪以来更是 逐年攀升。

  这 一 数据变化虽然 一 定程度上体 现了我国国民权利思维的提升和个人 权利意识的增强,但是就国家总体状况 而言,持续走高的离婚率意味着家庭结 构的不稳定,从而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 有所影响 。为减少冲动型离婚,挽回更 多本不应该破碎的家庭,我国设置了为 期 30 天的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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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为止,离婚冷静期已经展 现出了在调整婚姻关系上的一定作用,体现出了如:引导当事人冷静充分地思 考离婚决策、为冲动离婚提供了多种纠 错方式、有效检验协议离婚中的意思表 示真实等非常有价值的优势,但是随着 制度的适用,离婚冷静期也逐渐暴露出 其设计上仍然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进 一步探讨。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法律问 题

  ( 一 ) 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内容仍需 进一步细化

  通过《民法典》第 一 千零七十七条 我们可以看到,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了 时间门槛,并且对于当事人双方做出要 求,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切实达成协议离 婚的合意 。但是婚姻关系中,不仅涉及 到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和共同赡养老人、 抚育子女,也涉及到夫妻双方婚后财产 共有、互敬互爱以及婚内忠诚等重要内 容。婚姻作为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 关 系, 既包含人身关系也包含财产关 系,所以在离婚程序中,我们更不应忽 视对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我 国 离婚冷静期制度 目 前缺乏对于个人 财产的保护机制和对于夫妻双方的人 身安全的保护机制,主要问题在于以下 两大方面:

  1.离婚冷静期缺乏个人财产保护内 容和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证,一旦发 生财产纠纷,受损方难以取证 。我们 已 知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仍然处 于婚姻关系中。 由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对 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统计并没有 明确规定,所以如果一方在冷静期期间 有出于报复心 理或其他 目 的而大肆挥 霍 、损害 、转移财产的行为,则难以取 证 、难以定性,对于婚姻双方当事人的 财产保护造成了重大的障碍和冲击。

  另外,部分夫妻选择离婚的原因是 婚姻中某方欠下高额债务,高额债务往 往面对的是随着时间增加的利息,然而 离婚冷静期间由于缺少财产保护的详 细规定,这长达一 个月的债务利息没有明确承担人,这对于婚姻中未负债的一 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由于在冷静期间夫 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提出取消离婚登记, 则 离婚登记取消,这种设置也可能会导 致欠债一方反复取消离婚登记,胁迫具 有还款能力的配偶始终与其财产绑定, 使配偶被迫与其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 出现 。可见离婚冷静期制度设计中,对 于个人财产的保护方面仍有不完善之 处。

  2.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合法分居以 及人身保护的内容, 对于婚内无过错 方、弱势方人身保护不足。在我们已知 的造成离婚的原因 中,家暴 、婚姻中一 方长期酗酒、赌博、吸毒、婚内出轨等情 况并不少见,针对此类情况,离婚冷静 期间的拖延只会对弱势方造成更长时 间的伤害,在没有合法分居机制的情况 下,夫妻双方很难做到合法有效地在冷 静期间分开居住、各自冷静熟虑是否坚 持离婚;同时,在缺少人身保护制度的 情况下,长期遭受家暴的当事人以及其 子女很难得到切实的保护,弱势方在冷 静期间可能面临的是更多的暴力,而且 一旦施暴方提出取消离婚登记,弱势方 可能面临始终被拖延时间 、形成“离婚 难“的结果。

  (二)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缺乏明确 界限

  离婚冷静期作为 一 种离婚程序的 规范,其适用的 目 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 婚姻 自 由,我 国对于“理性离婚”的倡 导,而非单纯为了降低离婚率。在实践 中该制度是否切实冷却冲动又保障 自 由才是检验制度设计的合理标准,故离 婚冷静期制度需要明确适用限度,避免 “一刀切”。

  首先,离婚的发生原因 中包含了家 暴 、虐待 、一 方长期赌博 、酗酒 、吸毒等 极端情况。针对这类当事人迫切希望或 迫切需要离婚的情形,离婚冷静期的适 用应该留有灵活变通的空间,针对特别 情形应当有应急处理机制。

  另外,针对夫妻双方是否有未成年 子女,冷静期也应当留有限制适用的情 形 。 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 康、“三观”形成、学业成绩、人际关系乃 至未来的婚恋观念都有极为深远的影 响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针对家中 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 在非极端情况、 和平协议离婚时应当酌情调控冷静期 时间长短 。应当将家中有无未成年子女 作为衡量冷静期长度的标准之一。

  (三) 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配套机 制

  1. 制度宣传和配套咨询机制缺乏。 民众对于制度内容了解不足,面对离婚 冷静期缺乏法律咨询渠道。

  在 2021 年 9 月, 笔者在互联网平 台上发放了一份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调 查问卷, 本次问卷投放随机调查了 242 份样本,其中主要以 20 到 35 岁的样本 居多 。但是调查结果仅有 32 份样本表 示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有明确、详细的 了解;189 份样本表示仅仅知道有这个 制度而没有明确了解,可以看出很多群 众仍旧需要有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婚姻制度的变化和革新和国民的 生活密切相关,目前离婚冷静期制度实 际实行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对制度内容 和程序内容了解不足,此时更需要专门 的配套法律咨询机构为当事人解答疑 问。

  同 时,除了法律咨询机构,如果有 专业婚姻家事调节机构介入调解,修复 夫妻感情,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的可能性 也大大增加,对于降低离婚率 、减少公 共资源浪费也有极大的帮助。

  2 .对于家庭其他成员的权益缺乏保 护 。婚姻关系的结束,往往并不仅仅是 夫妻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变动,也涉 及到双方直系亲属和共同抚养的子女 的生活方式;所以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时,不仅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保 护,更要考虑到老年人赡养扶助 、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等重要内容,在这方 面,我国目前离婚冷静制度尚有不足。

  三、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的具体完善 建议

  ( 一)完善司法解释,丰富制度内容

  1.针对个人财产保护进行进一步细 化,设置财产、债务申报流程。由于离婚 冷静期人为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延长 了 30 天, 所以应当针对离婚冷静期间 当事人个人财产的保护做出更加详细 的规定。

  首先,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 冷静期间的安全稳定,应当设置财产申 报制度,夫妻双方进行离婚登记时应当明确申报夫妻共有财产,以防止在离婚 冷静期间,一方恶意挥霍损耗夫妻共有 财产,另一方却难以取证。

  其次,为防止夫妻双方所负有的个 人债务分割不清,应当设置债务分割流 程,协助夫妻双方明确婚姻存续期间的 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负担债务,从而在 债务偿还方面对于个人财产进行保护。

  最后,在冷静期间,应当 限制当事 人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极大额或不正 当花销,以防止报复性损害夫妻共有财 产的情况发生。

  2.针对婚内无过错方 、弱势方进行 切实 、具体的保护,例如设置有限分居 制度、设置人身保护令等。

  首先,为保证离婚冷静期间的别居 合法有效,应当设置有限分居制度 。 离 婚冷静期的设置 目 的,是使夫妻双方能 够各自冷静 、理性地考量离婚的决定, 所以在此时夫妻双方选择分居各 自 冷 静是比较好的选择,为防止冷静分居期 间,出现对对方威胁骚扰,或以分居冷 静为名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应当设 置合法的有限分居制度,以辅助离婚冷 静制度真正达到“理性离婚”的作用。

  其次,针对家暴 、虐待等涉及到人 身伤害、威胁到当事人人身安全的极端 情况,应当设有申请人身保护令、强制 分居冷静等应急制度 。由于家暴者常有 屡教不改,无数次再犯的特性,被家暴 方提出离婚很有可能激怒家暴者,导致 暴行变本加厉,所以此时对于当事人双 方的强制分居和为被家暴方申请人身 保护令是十分有必要的,以防止家暴者 在冷静期间进一 步实施暴力行为,酿成 无法挽回的惨烈结果。

  (二)警惕制度适用“教条化”,做出 适用限度规定,制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变通性规则,为应用留有应急处理的空 间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应当有区分性, 针对部分特殊的离婚类型,要考虑开通 紧急办理通道。建议将离婚原因按照类 型划分:

  1.针对已经可以基本认定为无法挽 回的婚姻,例如家暴、虐待、长期婚内出 轨等极端离婚原因,不应当采取强制的 离婚冷静期。

  在家暴者画像中,家暴者常有善于 道歉,但屡教不改的性格表现 。 而长期 忍受家暴者,也常有心 软 、懦弱的性格 特征 。 当 家暴行为发生,受害者可能会 短暂地鼓起勇气提出离婚,这个时间出 于短暂的愧疚感,家暴者有可能一 时间 同意离婚 。但是由于 30 天的冷静期人 为延长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家暴者很可能在冷静期间发现,离开配偶后 自 身 生活质量下降, 从而出于利己的 目 的, 反悔并取消离婚申请,试图再一 次求得 被害者原谅,或如过往事例中,出现家 暴者、长期婚内出轨一方反复多次取消 离婚以拖延、折磨无过错方的情况 。所 以, 针对此类基本无法挽回的婚姻类 型,建议取消离婚冷静期的强制性。

  2.针对可以挽回的婚姻,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设置冷静期长度。

  (1)针对家庭中育有未成年子女的 夫妻,申请协议离婚时应当适当增加离 婚冷静期时间长度,使双方当事人能够 理性地考虑是否坚持离婚,并就子女抚 养、财产分割达成合意。同时,也应当让 双方对于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成长可 能产生的影响有所了解,并慎重考虑是 否离婚。

  通过比较研究, 我们可以发现,韩 国针对有子女的夫妻设置了 三个月的 离婚冷静期,而无子女的夫妻则只需要 一 个月;美国佐治亚州则规定家中有未 成年子女、或妻子处在妊娠期间的协议 离婚的夫妻应当接受离婚教育课程;英 国设置较长的反省与考虑期,此类举措 意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 时 尽可能地挽回不该破碎的婚姻。

  (2)针对家庭中没有未成年子女或 结婚多年、子女已经成年的夫妻协议离 婚的情况,应当给予一 定的冷静期谨慎 考虑。

  (3)针对少数民族同胞,应适当尊 重民族风俗, 设置地区性的冷静期条 例。

  (三)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1.设立婚姻家事调节机构和专业法 律咨询机构。

  (1)应当设置婚姻家事调解机构 。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发现大部分 家事纠纷并非是完全无法调和的极端 矛盾,在夫妻双方无法冷静下来解决问 题的时候,往往需要有更加公正、理性、 专业的调节机构介入,帮助解决家庭纠 纷以挽回婚姻 。设置专业的婚姻家庭调 节机构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双方在冷静 期间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使离婚冷静 期制度更具有实际意义。

  (2)应当在离婚登记机关设置专业 咨询机构 。目前群众对于婚姻制度的变 化大多停留于浅层了解,所以应设置咨 询机构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与 当事人沟 通,确认其离婚原因、意向,从而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和政策的支持,降低当事人 的维权成本,保护合法权益。

  2 .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 、老年人 赡养的配套措施 。离婚冷静期间应该加强家事协调机构的参与,尤其是未成年 人的权益保护更是应当关注的重中之 重,应当将当事人是否能够达成就未成 年人抚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的子女抚养协议作为离婚登记的重要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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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需要设置专门的社区帮助机 构,对受到当事人离异影响的未成年人 和老年人提供身心健康辅导和生活帮 助 。尤其是当事人双方就子女问题无法 达成合意,或者当事人都没有独立抚养 子女的能力, 难以履行抚养义务时,国 家应适当支援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保 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不 能忽视老年人的陪伴与情感需求,对于 确有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应有的帮助和 关怀。

  (2)该机构应当定期对离异家庭父 母抚养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针对现下 部分年轻夫妻在离异后将未成年子女 委托给老人代为抚养 、不管不问,疏于 承担监护人职责 、履行父母义务的情 况,应当定期监督并对不良情况给予批 评教育,倡导为人父母的责任感,以保 障未成年人能够在监护人的陪伴下健 康成长。

  3 .建议设置结婚熟虑期 。根据近年 来的社会调查和各地民政部门 的统计 结果,我们不难 发现,冲动离婚的“闪 离”人群结婚年限大多较短,而且近年 来社会经济发展,时代节奏加快,更多的年轻人投身于“快餐爱情”, 造就了 “闪婚闪离”现象的兴起 。可以看出,仓 促匆忙、一 时激情选择的婚姻往往也会 在一时激愤、怒火中烧中草草结束。

  不稳定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结构,并 不利于当事人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发展。 所以,建议可以尝试设置一 个时间长度 适当的结婚熟虑期,倡导“不催婚、不 闪 婚”, 让双方当事人有增加感情基础的 缓冲期,避免形成一时冲动而轻易破碎 的婚姻。

  四、结语

  “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降低我国 日渐严峻的离婚率态势、减少冲动型离 婚、挽回更多本不该破碎的家庭具有重 要的价值,为冲动离婚者提供了“后悔 药”。但同时,作为新生制度,离婚冷静 期存在瑕疵不可避免,就像并非所有的 离婚决定都是冲动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也绝不能毫无变通,配套制度的设置仍 然存在不足。但是随着通过与国外相似 制度的比较研究、吸收优秀成果并不断 反思, 相信这项制度会愈发地趋于完 善 。最终会使该制度并不只是单纯用于 降低离婚率,而是尊重婚姻 自 由 、尊重 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人生幸福、将法律 制度与民众朴素的幸福观念结合,实现 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切实保障当事人的 权益实现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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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CI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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